金融營業場所包含金融機構開辦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交易和辦理其他重要票據交易的金融服務場所,金融機構設立的客戶可自行完成存款、取款、轉帳和查詢等金融服務的電子化無人值守營業網點,金融機構存放現金、有價證券、重要憑證、金銀等的場所。金融機構提供給客戶用于自行完成存款、取款、轉帳和查詢業務的設備。設立在營業網點和自助網點以外的稱為離行式單體現金服務設備。
1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1.1 系統由各類前端攝像機、傳輸網絡、控制裝置、記錄與顯示裝置等組成。
1.2 攝像機安裝應牢固,且應固定焦距和方向,并減少或避免圖像出現逆光。
1.3 攝像機工作時,監視范圍內的平均照度宜不小于200Lx。
1.4 營業網點、自助網點門外安裝的攝像機,通過監視屏應能清楚的顯示門外街面車輛、人員的活動情況。
1.5 營業網點、自助網點出入口安裝的攝像機應符合以下要求:
a) 不應有盲區;
b) 通過監視屏應能清楚地顯示出入人員面部特征;
c) 出入人員面部的有效畫面宜不小于監視屏顯示畫面的1/60。
1.6 現金自助服務設備處安裝的攝像機應符合以下要求:
a) 通過監視屏應能清楚地顯示金融機構人員加、取款的全過程以及客戶的正面面部特征和存取款的操作過程,但不應看到客戶密碼;
b) 客戶的正面面部有效畫面宜不小于監視屏顯示畫面的1/30。
1.7 營業網點、自助網點運鈔車交接款處安裝的攝像機,通過監視屏應能清楚地顯示運鈔交接款全過程。
1.8 營業網點每個現金柜臺均應安裝攝像機并符合以下要求:
a) 通過監視屏應能清楚地顯示在該現金柜臺的客戶正面面部特征和存取款的操作過程,但不應看到客戶密碼;
b) 客戶的正面面部有效畫面宜不小于監視屏顯示畫面的1/60。
1.9 營業廳客戶區域安裝的攝像機,通過監視屏應能清楚地顯示該區域內所有人員活動的情況。
1.10 自助網點安裝出入口控制系統時,應在刷卡處安裝攝像機,通過監視屏應能清楚地顯示刷卡人員的體貌特征和刷卡操作情況。
1.11 安防中心控制室、計算機室安裝的攝像機,通過監視屏應能清楚地顯示出入人員的活動情況。
1.12 營業網點現金清點處安裝的攝像機,通過監視屏應能清楚地顯示清點人員操作的全過程。
1.13 營業網點現金暫存處內安裝的攝像機,通過監視屏應能清楚地顯示暫存處區域內人員的活動情況。
1.14 營業網點電梯轎廂內的攝像機應安裝在電梯廂門前上方的一側,且應配置電梯樓層信號疊加器。
1.15 攝像機在標準照度下,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圖像信號的技術指標應不低于GB 50198規定的評分等級4級的要求,回放圖像質量不應低于3級的要求。
1.16 系統應能切換圖像,并具有時間、日期的字符疊加、記錄功能,時間誤差應在±30s以內。字符疊加不應影響圖像記錄效果。
1.17 系統應采用硬盤錄像機進行圖像記錄,并與營業(工作)時間同步。圖像記錄幀速應不少于24frame/s,記錄保存時間應不少于30天。硬盤錄像機應符合DB 31/295的要求。
1.18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設計、安裝的其他要求應符合GA/T367的有關規定。
2 遠程監控系統
2.1 自助網點應實施24h遠程監控。
2.2 遠程監控中心應能任意切換監控圖像,并能進行遠程監聽和錄像資料回放,有人員進入自助網點時,應具有聲光提示信號。
2.3 遠程監控的監視圖像應能清楚地顯示自助網點內人員的活動情況,顯示圖像幀速應不少于6frame/s,監視圖像應有自助網點名稱、日期和時間的字符疊加,字符疊加不應影響圖像記錄效果。
2.4 遠程監控中心與自助網點應安裝雙向語言通話系統,通話音質應清晰可辨。
2.5 自助網點的入侵報警系統,應與遠程監控中心聯網。設有出入口控制系統的,遠程監控中心應能控制出入口門鎖的開關。
3 入侵報警系統
3.1 系統由各類入侵探測器、緊急報警裝置、傳輸網絡、防盜報警控制器(報警控制主機)、告警器等組成。
3.2 營業網點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二層(含二層)以下與外界相通的窗戶、玻璃幕墻應安裝入侵探測器。
3.3 在現金自助服務設備的左右兩側中央水平線高度處應分別安裝振動入侵探測器,內部加、取款處應安裝被動紅外入侵探測器。
3.4 營業網點每個現金柜臺應安裝緊急報警裝置。現金柜臺相鄰席位之間無間隔的,在保證操作方便的情況下2個席位可共用1個緊急報警裝置。
3.5 營業網點現金柜臺有2個(含)以上的,緊急報警裝置應設置2個(含)以上防區,相鄰緊急報警裝置不應設置在同一個防區,每個防區的緊急報警裝置數不應超過4個。
3.6 緊急報警裝置應安裝在隱蔽、便于操作的部位。
3.7 緊急報警采用公共電話網傳輸的系統,不應在通訊線路上掛接其它通信設施。
3.8 緊急報警裝置應設置為不可撤防模式,并具有防誤觸發措施,觸發報警后應能立即發出緊急報警信號并自鎖,復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同時應啟動現場聲光告警器。
3.9 現場聲光告警器應安裝在營業網點門外或門內的醒目處,其報警聲壓應不小于100dBA,報警持續時間應不小于5min。除緊急報警信號外,入侵報警系統的其他報警信號不應啟動現場聲光告警器。
3.10 金融營業網點安裝室內入侵探測器應符合以下要求:
a) 壁掛式被動紅外入侵探測器安裝高度距地面宜為2.2m±0.2m,其視場中心軸與可能入侵目標方向之間的夾角宜為90。±5。,入侵探測器與墻壁的傾角視防護區域覆蓋要求確定;
b) 壁掛式微波和被動紅外復合式入侵探測器安裝高度宜為2.2m±0.2m,其視場中心軸與可能入侵目標方向之間的夾角宜為45。±5。,入侵探測器與墻壁的傾角視防護區域覆蓋要求確定;
c) 吸頂式被動紅外入侵探測器,應水平安裝在需要防護部位的上方;
d) 微波、被動紅外入侵探測器的視窗應避開正對強光源,附近及視場內不應有溫度快速變化的熱源,防護區內不應有障礙物;
e) 磁開關入侵探測器應安裝在門、窗開合處(干簧管安裝在門、窗框上,磁鐵安裝在門、窗扇上,兩者間應對準),間距應保證能可靠工作;
f) 振動入侵探測器應牢固安裝在被探測部位的表面,在探測范圍內受到大于100N外力敲擊時應能感應并輸出報警信號,并應設置為不可撤防模式;
g) 其他入侵探測器安裝應按產品技術說明書的規定。
3.11 防盜報警控制器應安裝在便于日常維護、檢修的部位,并置于入侵探測器的防護范圍內。操作鍵盤應安裝在營業網點內,并將最終防區設置為延時狀態。
3.12 防盜報警控制器應能接收入侵探測器和緊急報警裝置發出的報警及故障信號,具有布防和撤防、不可撤防模式、外出與進入延遲的設置和編程,以及自檢、防破壞、聲光報警、報警記錄與儲存、打印輸出、密碼操作保護等功能,能準確地識別報警區域,實時顯示發生報警的區域、日期、時間及報警類型等信息。
3.13 入侵報警系統應與所在地公安“110”接處警服務中心聯網,報警響應時間應不大于20s。
3.14 入侵報警系統布防、撤防、報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儲應不少于30天。
3.15 入侵報警系統的備用電源應滿足8h正常工作。
3.16 入侵探測器其他技術要求應符合GB 10408.1、GB 10408.3、GB 10408.4 、GB 10408.5、GB 10408.6、GB/T 10408.8、GB 15209的要求。
3.17 防盜報警控制器其他技術要求應符合GB 12663的要求。
3.18 入侵報警系統的其他技術要求應符合GA/T 368的要求。
4 出入口控制系統
4.1 系統由識讀(顯示)裝置、傳輸網絡、管理控制器、記錄設備、執行機構等組成。
4.2 自助網點出入口宜設置出入口控制系統。
4.3 營業網點現金暫存處出入口宜安裝生物特征識讀裝置的出入口控制系統。
4.4 系統應符合GA/T 394的要求
5 聲音復核裝置
營業網點每個現金柜臺應配置聲音復核裝置,在營業時間內應與視頻圖像信號同步記錄。聲音記錄應能清晰辨別營業員與客戶的對話內容。
6 電話來電顯示系統
營業網點的電話總機或公開對外的電話應具有來電顯示功能。
7 安防中心控制室
7.1 視頻安防監控、入侵報警(緊急報警)的終端設備均應設置在安防中心控制室,能實現對各子系統的操作、記錄和打印。
7.2 應安裝緊急報警裝置,并符合4.2.3.13的規定。
7.3 有人值守的場所應配置能與報警同步的終端圖形顯示裝置,能準確地識別報警區域,實時顯示發生警情的區域、日期、時間及報警類型等信息。
7.4 有人值守的場所應配備有線、無線專用通訊工具和專用防護器械。
7.5 安防中心控制室可單獨設置,也可設置在符合規定的其它場所。
8 實體防護裝置
8.1 營業網點現金柜臺不應正對出入口設置,內部不應設置窗戶和與外界相通的后(邊)門、玻璃幕墻。
8.2 營業網點現金柜臺出入口應安裝防尾隨聯動互鎖安全門。其與外界相通的門應由內向外開啟,現金柜臺一側的門體或箱體上應具有不小于200mmx200mm的可視窗,可視窗應采用防彈(復合)玻璃制作。閉門器在開啟30。時應能自動關閉,未關閉時應發出聲響報警提示信號。同時具有主、備電源自動切換、充電和應急開、關門功能。
8.3 營業網點二層(含二層)以下與外界相通的窗戶應安裝防盜柵欄,玻璃幕墻應安裝防盜柵欄或粘帖防暴薄膜。
8.4 營業網點現金柜臺內部安裝對外通風裝置的,其通風通道應呈“S”型,直徑應不大于200mm,并加裝金屬網罩。
8.5 營業網點現金柜臺內部不與外界相通的玻璃幕墻,應采用防彈(復合)玻璃制作。
8.6 營業網點現金柜臺基座應采用磚石或鋼筋混凝土結構,柜臺高度應不小于800mm、寬度應不小于500mm。基座臺面、立柱和橫梁應為磚石或金屬結構,其中立柱、橫梁應采用規格不小于63x63x5mm的角鋼(或與之強度相當的材料),并用扁鐵焊接固定成基材。橫梁采用膨脹螺絲固定時,螺絲直徑不小于12mm。立柱下端嵌入基座的深度應不小于300mm,上端應接墻頂或橫梁焊接固定。柜臺上方應安裝防彈(復合)玻璃。
8.7 營業網點現金柜臺上方單塊防彈(復合)玻璃高度應不小于1500mm,寬度應不大于1800mm,單塊玻璃面積應不大于4m2。安裝時,應三邊嵌入凹槽,嵌入深度應不小于20mm,防彈(復合)玻璃的厚層玻璃應向柜臺外側。采用兩塊防彈(復合)玻璃交錯安裝時,大塊防彈(復合)玻璃應安裝在現金柜臺外側且非嵌入端朝下,小塊防彈(復合)玻璃應安裝在現金柜臺內側且高度300mm±25mm,交錯部位寬度不小于100mm,交錯部位內外的間隙不大于20mm。防彈(復合)玻璃上不得開孔。
8.8 防彈(復合)玻璃頂端以上未及頂部分應封至頂部,距離墻頂大于500 mm的,應牢固安裝突兀式燈箱或鋼筋防護網,鋼筋防護網的鋼筋直徑應不小于8mm,網孔直徑應不大于60mm。
8.9 每個現金柜臺柜面中間應設置300mm(長)×200mm(寬)×150mm(高,以槽底計算)底部為弧形的收銀槽,上方應安裝能移動的金屬蓋板或金屬柵欄蓋板,金屬蓋板的厚度應不小于3mm,金屬柵欄的柵欄直徑應不小于6mm,柵欄與柵欄的中心距離應不大于16mm。
8.10 自助網點內部加、取款處應單獨設置,與營業廳客戶區域隔斷,出入口處應安裝金屬防護門或防盜安全門。
8.11 防盜安全門應符合GB17565的規定。
8.12 防彈玻璃應符合GB17840的規定。
8.13 防彈復合玻璃應符合GA 165的規定。